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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及2保代收警示函 IPO过会因资料过有效期中止

发布时间:2024-08-02 05:55:22   来源:今日直播NBA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广东证监局5月10日发布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以及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显示,经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为科技”,300716.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显示,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泉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很明显异常。

  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APP显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是一家以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600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6002万人民币。

  泉为科技于2017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此次公开发行股票2,668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12.14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娜、姚根发。

  泉为科技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2,389.52万元,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821.02万元。泉为科技招股说明书显示,泉为科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2,389.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27,821.02万元,拟将募集资金投入EVA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泉为科技此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568.50万元,下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为3,055.62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963.45万元;律师费用89.6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5.68万元,发行手续费用34.13万元。

  2020年6月11日,国立科技发布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莞证券持续督导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20年6月11日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由其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其持续督导期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自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中信证券将承接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凌鹏、浦瑞航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4年3月31日,深交所官网公告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文件中记录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东莞证券IPO申请2023年3月2日获得深交所受理,IPO审核现在处于中止状态。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睿、魏浣忠。

  证监会此前公告显示,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19次会议于2022年2月24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首发获通过。东莞证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魏浣忠、陈睿。

  东莞证券本次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667万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量,将视实际发行数量和经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以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发挥项目承做、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控等的全流程内部控制作用,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保荐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确保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很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