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太仓科益精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75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鑫巴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一票,报关单号为708,申报品名为3D打印机,申报加工原料为塑料件,申报产品编号为8477591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0%),申报总价为CIF96495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货品实践加工原料为金属,实践产品编号应为8479819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9%),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品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647578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223220.1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5858.69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